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救字第28號聲請人甲○○
2樓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理由二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8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甲○○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等語,惟漏未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更字第63465號執行命令影本、每月繳交遲延健保費新臺幣(下同)1,130元之證明及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羅伊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