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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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10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122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電纜剪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及共犯乙○○(已結)於本院審理之供述」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所得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本文所示之刑。至扣案之電纜剪一把,為被告甲○○所有供犯本件竊盜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世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