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又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同條例第6條、第151條第5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貳仟叁佰捌拾元,亦未提出或釋明下列事項:㈠、提出聲請人日常生活費一萬元之計算方式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㈡、說明聲請人現任職於何處?(應提出在職證明文件及收入證明)於前任職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耀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為何?是否領有遣散費?㈢、陳報聲請人當時與最大金融機構聲請協商時聲請人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各提出之協商條件為何?㈣、提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父母 王玉福 、 秦雪麗 )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㈤、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父母王玉福、秦雪麗)是否有領取老人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之父母是否仍有工作能力。㈥、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名下所有財產(投資)之市值(非公告現值)為何?㈦、詳細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前經本院於98年9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9月1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