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2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222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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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補正乙○○為 陳永騰 連帶保證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