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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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明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6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期(有期徒刑6月、6月、4月、3月、4月)之總和(計算式:6月+6月+4月+3月+4月=1年11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林汶潔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31日108年6月4日16時13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8年7月19日22時起至7月20日間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0號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484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839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7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568號108年度易字第1051號108年度易字第955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23日109年6月30日109年7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568號108年度易字第1051號108年度易字第95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12日109年6月30日109年8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638號、苗檢109執助213號(110.02.05-111.08.04)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03號、苗檢110執助34號(111.03.05-111.09.04)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85號(110.08.05-110.12.04)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20日108年3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839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1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台中高分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51號109年度竹東簡字第96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0日109年12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台中高分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51號109年度竹東簡字第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23日110年1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99號(110.12.05-111.03.04)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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