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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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間,就二人間蔬菜款債務是否存在及金額多少,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