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131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1312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寶純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言
詞辯論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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