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丕耀
代 理 人 秦仲豪
代 理 人 莊絮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移調字第5號給付保險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蕭若君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莊絮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萬柒仟柒佰元,當場
簽發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發票日期為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
,帳號為第00000000000號,支票號碼AE00
00000號,面額為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元之支票乙紙,
當場交由聲請人收受,不另立據。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