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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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未○○、丑○○、午○○、己○○、戊
○○、丁○○、丙○○○、辰○○、申○○、卯○○、寅○○、
巳○○、子○○、癸○○、辛○○、壬○○、庚○○等人間因分
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參萬參仟伍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