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命令分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命令分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