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1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麗樺 (即 林駿杰 之繼承人)
林宇騰 (即林駿杰之繼承人) 林紫婷 (即林駿杰之繼承人)林季(即林駿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