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25號原告 陳郁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俐君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車號0000-00車輛於追加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交易價額)及依據(如鑑價報告或類此之證明文件),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追加訴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原告於追加起訴請求被告移轉車號0000-00車輛之產權,未查報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其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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