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越強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選任辯護人 周振宇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越強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阮越強因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犯行,然依其供述情節、扣案證物,認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被告又為越南來台之逃逸外籍勞工,在台並無固定居所,受社會人際關係牽絆之客觀條件薄弱,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2年3月20日執行羈押在案(見本院訴字卷第13~14頁)。復經本院訊問被告,因 認渠 等羈押之原因均仍存在,且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被告自102年6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本院認為被告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事證明確,於102年7月31日以102年度訴字第20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3月。被告為逃逸外勞,在台居無定所,又甫遭重刑宣判,其為規避確定後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且本案尚未確定,判決後仍得上訴,若准以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顯隨之增加,是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斟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上級審審理程序或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8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