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原告 王妹
蔣晴雯 蔣舒怡 蔣柯香 蔣耀德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 律師
黃振城 律師被告 陳峮平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被告 史鳳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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