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偉誠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4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67、268、269、270、271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904、3905、5853、5856、6710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子○○已預見向金融機構申設之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無正當理由提供代價徵求他人金融帳戶使用者,極易利用該帳戶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且可能作為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使用,仍基於縱然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6日前某日,將其所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甲)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告知並交付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甲,無證據證明子○○知悉成員達三人以上,亦無證據證明內有未滿18歲之人)之某男性及女性成員,而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0元之報酬,同時將其所申辦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乙)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告知上開本案詐欺集團甲之成員,而獲得10,000元之報酬,而容任本案詐欺集團甲成員將本案帳戶甲、乙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嗣本案詐欺集團甲成員取得本案帳戶甲、乙之上開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分別匯入本案帳戶甲、乙內,旋遭轉匯一空,子○○即以此方式幫助本案詐欺集團甲成員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該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子○○依其日常生活經驗,已預見現今行動電話普及,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一般人皆得輕易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若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予欠缺信賴基礎之他人,極易遭人利用作為與財產犯罪有關之工具,竟基於縱有人以其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事先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天」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乙,無證據證明子○○知悉成員達三人以上,亦無證據證明內有未滿18歲之人)成員,約定每交付1支行動電話門號可獲取1,000元報酬,而接續為下列犯行:
㈠於111年9月26日將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號(下分別稱門號A、B、C)SIM卡交付「小天」,因此獲得3,000元報酬。
㈡於同年9月28日將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
稱門號D)SIM卡交付「小天」,因此獲得1,000元報酬。㈢嗣「小天」所屬之本案詐欺集團乙成員取得上開門號後,共
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分別利用上開門號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乙成員之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子○○即以此方式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乙成員詐欺取財。
理由
一、本案被告子○○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上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緝267卷第15至16頁、第69至79頁;偵3904卷第109至115頁、第141至147頁;本院卷第71至82頁、第85至92頁、第127至136頁、第227至252頁),並有如附表一、二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佐,足徵被告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屬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案被告提供金融帳戶資料及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尚不能與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行為等同視之,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其乃基於幫助之犯意,對於本案詐欺集團甲、乙成員資以助力,而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認被告均屬幫助犯。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按所謂接續犯,係指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
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及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始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一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以一提供本案帳戶甲、乙資料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甲分別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詐欺財物並完成洗錢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於111年9月
26、28日交付「小天」門號A、B、C、D,各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就被告交付「小天」門號A、B、C、D之行為,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是被告以一接續交付行動電話門號之幫助行為,使附表二所示之人之財產法益受侵害,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檢察官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間,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㈥刑之減輕事由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公布並生效,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事實,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係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衡其
犯罪情節顯較正犯為輕,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就犯罪事實一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
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欺案件盛行之情形下,仍率爾提供金融帳戶資料及行動電話門號給他人使用,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造成檢警難以追查緝捕,並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之財產法益,所為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未與本案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害;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衡酌其犯罪手段與情節、犯罪事實一、二之被害人數、遭詐取之金額;兼衡被告自 陳國中 畢業之教育程度、另案服刑前從事工地工作、月收入28,000元、已婚、無子女、與配偶同住、無需要扶養之對象之家庭、工作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暨告訴人卯○表示之意見,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㈠查被告販賣本案帳戶甲、乙之犯罪所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供稱:我賣本案帳戶甲拿到20,000元,賣本案帳戶乙拿到10,000元等語(本院卷第76頁),是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犯罪所得為30,000元,未經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又有關販賣行動電話門號之犯罪所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賣門號每支報酬1,000元,辦出來後交給「小天」並當場拿錢等語(本院卷第232頁),而被告於本案共交付「小天」4支行動電話門號,是被告就犯罪事實二之犯罪所得為4,000元,未經扣案,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該條文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絕對義務沒收要件,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即實際管領者),始應沒收。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匯入本案帳戶甲、乙內之款項,固可認該等款項應係本案位居詐欺取財、洗錢犯罪正犯地位之行為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然被告既已將本案帳戶甲、乙交由本案詐欺集團甲成員使用,對匯入本案帳戶甲、乙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管領權,被告又非實際上提款之人,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有因而分得該等款項之事實,亦無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有何現實管領、處分之權限,自無從沒收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一併敘明。
㈢被告交付本案詐欺集團甲成員之本案帳戶甲資料,未經扣案
,且該等物品本身價值低微,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等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又被告交付「小天」之門號A、B、C、D之SIM卡,雖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既經被告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乙成員,且無證據證明有約定交還時間,應已移轉所有權而非被告所有之物,況上開門號SIM卡價值低微,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䚕靚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詐欺方式⑴匯入帳號⑵匯款時間⑶匯款金額證據資料1(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己○○本案詐欺集團甲成員於111年9月11日,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黃豐凱」、「 楊欣妍 」、「Blanche」,向己○○佯稱至網站「https://www.cptlimted.com/mobile/zh-hant/m.html#/」投資可獲利云云,使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⑴本案帳戶甲⑵111年10月7日10時45分許⑶30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之指訴(警7618卷第3至7頁)②臺灣銀行營業部112年1月31日營存字第11101493821號函暨所附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帳號異動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各1份(警7618卷第19至23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7618卷第25至33頁)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份(警7618卷第9頁)⑤網頁畫面截圖1張(警7918卷第13頁)⑥LINE個人頁面、對話紀錄截圖9張(警7618卷第13至17頁)2(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辛○○本案詐欺集團甲成員於111年9月22日,以LINE暱稱「阮老師」、「 張建華 」、「Rosalind」,向辛○○佯稱於網站「明景資本」投資股票有獲利,須先繳納交易稅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⑴本案帳戶甲⑵111年10月11日11時19分許⑶60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之指訴(警1329卷第39至43頁)②臺灣銀行營業部112年3月10日營存字第11200144261號函暨所附個人資料、交易明細、個人網銀服務狀態、帳號異動查詢、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各1份(警1329卷第27至37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1329卷第47至50頁、第61頁、第127至129頁)④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張(警1329卷第124頁)⑤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頁面截圖1張(警1329卷第63頁)⑥LINE對話紀錄截圖57張(警1329卷第64至120頁)3(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卯○本案詐欺集團甲成員於111年9月18日,以LINE暱稱「阮老師」,向卯○佯稱於網站「明景資本」投資股票有獲利,須先支付佣金云云,致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⑴本案帳戶乙⑵111年10月12日9時48分許⑶1,90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之指訴(警2608卷第11至21頁)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7日將(客)字第0000000R020088號函暨所附交易明細1份(偵1796卷第27至29頁)、本案帳戶乙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各1份(警2608卷第161至164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2608卷第71至73頁、第91至95頁、第157至159頁)④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匯款明細匯款簡訊紀錄截圖2張(警2608卷第23至27頁)⑤元大商業銀行斗信分行交易明細表1份(警2608卷第151至155頁)⑥LINE對話紀錄截圖16張(警2608卷第39至55頁)⑴本案帳戶乙⑵111年10月12日11時35分許⑶1,100,000元4(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癸○○本案詐欺集團甲成員於111年9月某日,以LINE暱稱「 胡睿涵 」、「Allianz客服經理tizzy」、「睿涵姊助教- 林怡婷 」,向癸○○佯稱至網站「https://allianzifn.com/mobile/zh-hant/m.html#/」投資股票、黃金可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⑴本案帳戶乙⑵111年10月6日13時9分許⑶500,85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之指訴(警7776卷第5至7頁)②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7日將(客)字第0000000R020088號函暨所附交易明細1份(偵1796卷第27至29頁)、本案帳戶乙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各1份(警2608卷第161至164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7776卷第21至23頁)④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翻拍照片1張(警7776卷第25頁)⑤LINE對話紀錄截圖13張(警7776卷第27至33頁)5(即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㈠) 魏士竣 本案詐欺集團甲成員於000年0月下旬某日,以LINE暱稱「 藍翔耀 」、「Amelia-莉雅( 李佩玲 )」、「Rosalind」,向魏士竣佯稱至APP「明景資本」、網站「EXPECTA」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魏士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⑴本案帳戶甲⑵111年10月12日10時30分許⑶1,00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 魏士竣於 警詢之指訴(警4402卷第1至4頁)②臺灣銀行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開戶總約定書條款確認聯、帳號異動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各1份(警4402卷第26至32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4402卷第18頁、第21至23頁)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警4402卷第15頁)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新分行帳戶存摺影本1份(警4402卷第5至8頁)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方式⑴匯入帳號⑵匯款時間⑶匯款金額證據資料1(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壬○○(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乙成員取得門號D之SIM卡後,於111年10月10日11時許,持用門號D打電話給壬○○,向壬○○佯稱係其朋友「 阿偉 」在法院需交保但缺錢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⑵111年10月10日16時37分許(起訴書原載同日16時36分,應予更正)⑶4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指訴(偵763卷第21至22頁)②門號D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偵763卷第19頁)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763卷第29至31頁、第35至37頁)④左列帳戶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人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各1份(偵763卷第13至17頁)⑤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2張(偵763卷第23頁)⑴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⑵111年10月10日16時38分許⑶40,000元2(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庚○○(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乙成員取得門號A之SIM卡後,以門號A註冊綁定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蝦皮拍賣網站(下稱蝦皮拍賣)帳號「3xizhong」,並於蝦皮拍賣之賣場訂購訂單編號「0000000BCYP83N」之商品,因而取得蝦皮拍賣專為該筆交易隨機產生之右列虛擬帳號。嗣本案詐欺集團乙成員於111年11月14日,以LINE暱稱「 陳偉傑 」傳訊息及以電話00-00000000號自稱「台新銀行新生分行業者」打電話給庚○○,向庚○○佯稱於旋轉拍賣上購物需用帳戶匯款認證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號內,本案詐欺集團乙成員再取消上開蝦皮拍賣之交易,致庚○○所匯之右列金額自動退回蝦皮拍賣帳號「3xizhong」之蝦皮錢包內,本案詐欺集團乙即以此方式取得右列款項。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⑵111年11月14日17時9分許⑶1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指訴(警8782卷第21至22頁)②門號A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警8782卷第67至69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8782卷第27至28頁、第39至45頁)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00857號函1份(警8782卷第53頁)⑤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2月7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207047S號函暨所附蝦皮帳戶資料、蝦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警8782卷第61至65頁)⑥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6月13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613007S號函暨所附註冊資料1份(偵緝269卷第25至27頁)⑦手機通話記錄截圖2張(警8782卷第23頁)⑧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8782卷第25頁)⑨LINE個人頁面、大頭貼、貼文資訊、對話紀錄截圖4張(警8782卷第23至24頁)3(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寅○○(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乙成員取得門號B之SIM卡後,以門號B註冊綁定蝦皮拍賣帳號「Idaichang」,並於蝦皮拍賣之賣場訂購訂單編號「0000000R3Y1545」之商品,因而取得蝦皮拍賣專為該筆交易隨機產生之右列虛擬帳號。嗣本案詐欺集團乙成員於111年11月14日19時59分許,假冒誠品網站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寅○○購書交易誤設為重複購買,須解除錯誤設定云云,並以LINE暱稱「 楊國忠 」聯繫寅○○,致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本案詐欺集團乙成員再取消上開蝦皮拍賣之交易,致寅○○所匯右列金額自動退回蝦皮拍賣帳號「Idaichang」之蝦皮錢包內,本案詐欺集團乙即以此方式取得右列款項。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⑵111年11月14日21時39分許⑶2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指訴(偵3904卷第9至10頁)②門號B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偵3904卷第25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3904卷第3至5頁、第21至23頁)④蝦皮拍賣帳號「ldaichang」於000年00月00日產生虛擬帳號之買賣方資料、交易紀錄各1份(偵3904卷第27至29頁)⑤LINE對話紀錄截圖3張、手機通話紀錄截圖1張(偵3904卷第15頁)⑥中國信託銀行敦南分行帳戶存摺影本1份(偵3904卷第17至19頁)4(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丁○○(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乙成員取得門號A、B之SIM卡後,以門號A、B註冊綁定蝦皮拍賣帳號「3xizhong」、「Idaichang」,並於蝦皮拍賣之賣場下單訂購訂單編號「0000000JWJHW59」、「0000000K128KVA」、「0000000K37RJ4B」、「0000000KA26SET」之商品,因而取得蝦皮拍賣專為該筆交易隨機產生之右列虛擬帳號。嗣本案詐欺集團乙成員於111年11月13日21時17分許,假冒臉書賣家、台南郵局人員,佯稱丁○○有交易誤設為分期自動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並以LINE暱稱「楊主任」聯繫丁○○,致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號內,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取消上開蝦皮拍賣之交易,致丁○○所匯之右列金額自動退回蝦皮拍賣帳號「3xizhong」、「Idaichang」之蝦皮錢包內,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此方式取得右列款項。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⑵111年11月14日20時11分許⑶2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指訴(偵3905卷第11至14頁)②門號A、B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偵3904卷第25頁;偵3905卷第33至34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4份(偵3905卷第15至23頁、第31至32頁)④蝦皮拍賣帳號「3xizhong」、「Idaichang」於000年00月00日產生虛擬帳號之買賣方資料、交易紀錄各1份(偵3905卷第37至41頁)⑤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張(偵3905卷第29至30頁)⑥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偵3905卷第25至27頁)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⑵111年11月14日20時21分許⑶20,000元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⑵111年11月14日20時24分許⑶20,000元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⑵111年11月14日20時31分許⑶20,000元5(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丙○○(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乙成員取得門號C之SIM卡後,以門號C向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街口公司)申辦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丙)。嗣於111年10月18日14時20分許,假冒丙○○之表姊 張雅涵 ,以LINE傳送訊息佯稱急需用錢需借款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⑴本案帳戶丙⑵111年10月18日14時27分許⑶3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指訴(警9090卷第10至12頁)②門號C通聯調閱查詢單、申登人查詢資料各1份(警9090卷第57頁;偵3904卷第133至134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9090卷第13至14頁、第16至19頁)④本案帳戶丙之街口公司註冊資料、交易紀錄各1份(警9090卷第55至56頁)⑤匯款交易畫面截圖1張(警9090卷第15頁)⑥LINE對話紀錄截圖2張(警9090卷第15頁)6(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甲○○(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乙成員於111年10月18日14時20分許,以LINE暱稱「 陳愛蜂 」假冒甲○○之學生家長,以LINE傳送訊息佯稱有急用需借款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⑴本案帳戶丙⑵111年10月18日14時48分許⑶3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訴(警9090卷第22至24頁)②門號C通聯調閱查詢單、申登人查詢資料各1份(警9090卷第57頁;偵3904卷第133至134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9090卷第25至27頁、第29頁、第35頁)④本案帳戶丙之街口公司註冊資料、交易紀錄各1份(警9090卷第55至56頁)⑤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警9090卷第28頁)⑥LINE對話紀錄截圖12張(偵9090卷第30至33頁)7(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戊○○本案詐欺集團乙成員於111年10月18日14時9分許,以LINE暱稱「 陳盈旬 」假冒戊○○之同事,以LINE傳送訊息佯稱需借款應急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⑴本案帳戶丙⑵111年10月18日14時52分許(併辦原載同日14時53分,應予更正)⑶30,000元①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警9090卷第37至38頁)②門號C通聯調閱查詢單、申登人查詢資料各1份(警9090卷第57頁;偵3904卷第133至134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9090卷第39至43頁)④街口公司之丙帳戶註冊資料、交易紀錄各1份(警9090卷第55至56頁)⑤匯款交易畫面截圖1張(警9090卷第45頁)⑥LINE大頭貼、對話紀錄截圖3張(警9090卷第44至45頁)8(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乙○○(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乙成員於111年10月18日14時38分許,以LINE暱稱「陳愛蜂」假冒乙○○之友人,以LINE傳送訊息佯稱需借款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⑴本案帳戶丙⑵111年10月18日14時53分許⑶3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訴(警9090卷第47至48頁)②門號C通聯調閱查詢單、申登人查詢資料各1份(警9090卷第57頁;偵3904卷第133至134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9090卷第49至51頁、第53至54頁)④本案帳戶丙之街口公司註冊資料、交易紀錄各1份(警9090卷第55至56頁)⑤匯款交易查詢畫面翻拍照片1張(警9090卷第52頁)⑥LINE對話紀錄截圖2張(警9090卷第52頁)9(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丑○○(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乙成員以蝦皮拍賣帳號「Idaichang」,於蝦皮拍賣之賣場訂購訂單編號「221111RXKSGXK5」之商品,因而取得蝦皮拍賣專為該筆交易隨機產生之右列虛擬帳號。嗣本案詐欺集團乙成員於111年11月11日15時30分許,利用丑○○欲販售「戀戀清庭:邂逅」之遊戲帳號之機會,於遊戲中聯絡丑○○,並向其佯稱可於「G89全球遊戲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云云,俟 沈洛鈞 在上開平台完成交易後,發現無法提領交易金額15,000元,本案詐欺集團乙成員假冒上開平台人員向 沈浩鈞 佯稱其帳號遭凍結,須匯款15,000元始能解鎖云云,並以LINE暱稱「JoU」聯繫丑○○,致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本案詐欺集團乙成員再取消上開蝦皮拍賣之交易,致丑○○所匯之右列金額自動退回蝦皮拍賣帳號「Idaichang」之蝦皮錢包內,本案詐欺集團乙即以此方式取得右列款項。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⑵111年11月11日17時27分許⑶15,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指訴(偵6710卷第11至12頁)②門號B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偵3904卷第25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6710卷第33至39頁)④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1月3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103016S號函暨所附蝦皮購物網站帳號「ldaichang」於000年00月00日產生虛擬帳號之買賣方資料、交易紀錄各1份(偵6710卷第25至29頁)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14620號函1份(偵6710卷第23頁)⑥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偵6710卷第21頁)⑦LINE對話紀錄截圖22張(偵6710卷第13至18頁)⑧網站及交易紀錄截圖2張(偵6710卷第18至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