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北簡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北簡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九十二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之簡易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米酒成品伍拾叁桶」應更正為「米酒成品拾叁桶」、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米酒成品五十三桶」應更正為「米酒成品十三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米酒成品伍拾叁桶」顯係「米酒成品拾叁桶」之誤寫、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米酒成品五十三桶」顯係「米酒成品十三桶」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黎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