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台灣富士奧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野健一 訴訟代理人 陳惠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表:
~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0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萬通商業銀行新竹│萬通商業銀行新│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伍仟柒佰柒拾伍元│DJ九七三五一六││││分行 黃金富 │竹分行│日││二││├─┼────────┼───────┼────────┼───────────┼────────┼──┤│2│萬通商業銀行新竹│萬通商業銀行新│九十一年十月十日│壹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DJ九七三四五三││││分行黃金富│竹分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