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81號112年8月29日辯論終結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黃瀞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1,1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7,49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3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81,14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為憑(見本院卷第29、73、95頁),故本院就本件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虛擬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嗣於111年5月間申請展延貸款期限半年。詎被告於展延期限屆至後未依約還款,迄至112年4月23日止,尚餘新臺幣(下同)60,834元(含消費款57,236元、循環利息2,915元、其他費用683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清償;㈡、被告分別於107年1月、109年2月間,向原告借款84萬元、10萬元,借款期間均為7年,且約定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8.01%機動計算,按日計息。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本金、利息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主文所示之金額,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無擔保利率條件變更同意書(數位申請)、無擔保利率條件變更申請約定條款、撥款資訊、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歷史交易查詢各2份、中國信託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請書、原告信用卡用卡須知、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被告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封面影本、催收記錄查詢及產品利率查詢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107、135至137頁),而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法律明文,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新臺幣)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計息期間(民國)週年利率(%)1信用卡60,834元57,236元自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152信用貸款527,181元470,501元自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9.373信用貸款93,134元82,909元自112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9.37合計681,1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