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0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以上原告與被告 林志銘陳進源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550元,尚不足新臺幣14,3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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