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7號原告 盧柯素女 訴訟代理人 盧錫璋 被告 蔡坤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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