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 汪誌偉 訴訟代理人 黃玉萍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59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俊宏(得抗告)【附表】┌─┬───────┬───────┬──────┬──────┬───────┐│編│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土地面積(平│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號││公尺(新臺幣)│方公尺)││元以下4捨5入)│├─┼───────┼───────┼──────┼──────┼───────┤│1│臺南市關廟區松│14,258元│377│1600分之99│332,595元│││腳段124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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