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利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80號原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宏毅 (原名 林忠琴 )間請求返還利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1,159,6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1,48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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