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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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 鄭麗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益間 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