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8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敬元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敬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敬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七號案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審易字第五七五號案件、九十八年度審易字第一九二五號案件及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三號裁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定應執行刑為一年十一月,並因另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一四五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合計刑期為二年十月,於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嗣經法務部於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二六六五九一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受刑人在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司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二六六五九一號函核准假釋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