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10號原告東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吳振清 法定代理人 李榮三 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裁判費新臺幣36,338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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