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1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16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劉賜育
劉岡艶
張瑞娥
一、債務人張瑞娥、劉岡艶、劉賜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54,5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賜育於民國99年間至民國104年間邀同債務人劉岡艶、張瑞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0筆,共計新臺幣47萬7,08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0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劉賜育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35萬4,53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岡艶、張瑞娥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8164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54533元張瑞娥、劉岡艶、劉賜育自民國110年07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15日止年息0.9%001新臺幣354533元張瑞娥、劉岡艶、劉賜育自民國110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54533元張瑞娥、劉岡艶、劉賜育自民國110年0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