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438號債權人 陳宥安 債務人 張友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之行照及維修估價單之詳細項目,(倘非車主,請提出已自車主處受讓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證明)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