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四一號聲請人
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1年執聲字第1042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1年3月18日以法矯字第0910006484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1年5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