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404號聲請人即被告 施均諺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具保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查聲請人即被告施均諺因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訊問後,業據其否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然有卷內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認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四、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考量被告於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中,固否認主觀犯意,惟對於客觀事實並不否認等情,復斟酌卷內其他事證,被告涉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仍屬重大,又本案詐欺集團組織龐大,所涉之被害人眾多,被告參與次數非少,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可能,此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本案現僅進行準備程序,尚待後續審理,仍須確保後續訴訟程序之進行,再考量被告所涉犯案情節重大,是以衡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節,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於被告為家中經濟主要來源,需照顧家人一事,此非考量羈押與否時所應審酌之事由,且本院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之不得駁回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存在。從而,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柯以樂法官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鴻慈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