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聲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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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家聲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聲字第493號聲請人 周國榮周聰正 之繼承人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周國展 即周聰正之繼承人
籍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0○○○○○○○安南辦公處)
林寶貴 即周聰正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甲○○及關係人林寶貴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範圍內,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83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又原告本為無資力之受訴訟救助者,既未預納裁判費,自無從聲請退還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參照訴訟救助制度之立法精神及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之規定意旨,僅徵收三分之一。故法院於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時,應依職權逕行扣除三分之二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問題(二)討論結果)。
二、經查:㈠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1
1年度家救字第14號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在案,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乙○○、甲○○應分別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各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元扶養費等語,然嗣經聲請人撤回聲請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聲請人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之男性,其聲請時為73歲,參照內政部統計處公告之109年度臺南市簡易生命表,其平均餘命為12.66年,是本件既屬定期給付之性質,且請求期間已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其請求權利之存續期間,核本件財產權關係之標的價額為1,440,000元(計算式:6,000元×2人×120月),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然經聲請人撤回,是聲請人應負擔費用為666元(計算式:2,000元×1/3=666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㈡又原聲請人丙○○於民國111年4月2日死亡,查無繼承人聲明拋
棄繼承,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乙紙附卷可稽,爰依職權向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即相對人乙○○、甲○○及林寶貴等三人,徵收如主文所示之程序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尹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洪培綺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家聲 字第 493 號裁定(111.05.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家補 字第 20 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家聲 字第 2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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