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 吳盛貴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