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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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晉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86號、103年度執字第4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晉緯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林晉緯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1年12月6日│101年9月3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77號│字第27391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30│102年度訴字第718│││審││號│號│││├────┼────────┼────────┼────────┤││判決日期│102年8月29日│103年2月12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30│102年度訴字第718│││││號│號│││├────┼────────┼────────┼────────┤││確定日期│102年9月23日│103年3月10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400號│字第46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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