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沈素禎 即沈 陳麗娥 之.
沈宇禎 即沈陳麗娥之.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彥禎 即沈陳麗娥之.原告即反訴被告 沈祈禎 即沈陳麗娥之.
沈崇禎 即沈陳麗娥之.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 蔡志宏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潘林秋蘭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