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5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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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57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至20樓
送達代收人 葉庭歡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趙志賢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