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國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9日113年度易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國忠於收受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後,雖於法定期間內即民國113年4月16日提出上訴狀,惟未敘述上訴理由,僅泛稱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於113年5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書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正本於同年5月28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上開上訴狀、本院裁定正本、送達證書、本院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上訴人迄今既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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