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73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峙霆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87號),被告於本院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文劉峙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以及適用的法律,除增加下列事項之外,其餘都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的記載:
1.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於本院的自白」。
2.適用之法律,增加: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再次修正,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
,經比較新舊法,舊法的法定最高刑度為有期徒刑7年,新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的最高刑度為有期徒刑5年,本院認為新法比較有利於被告,因而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適用新法。所以被告就此部分,是構成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的共同洗錢罪。並與另成立的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之後,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②被告在偵查及審判時都自白洗錢犯罪,且無證據顯示獲得
犯罪所得,洗錢部分應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的規定減輕其刑。
二、本院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等規定,參考被告過往犯罪前科、他所參與的層級、告訴人承受的損害程度;並考量被告犯罪後態度可認為良好,但無力賠償告訴人的損害;以及被告的生活狀況,判處被告主文欄所記載的刑罰。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的20日內,對本院提出上訴狀(附影本),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紀芊宇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87號被告劉峙霆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峙霆於民國112年4月18日16時17分前某時許,加入LINE暱稱「全村的希望」、「Huobi」、「C.T」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負責擔任車手向被害人收取款項,再以迂迴方式將款項上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劉峙霆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該詐欺集團成員先於000年00月間,以暱稱「全村的希望」帳號透過LINE佯稱教導 陳芷緹 投資,要求陳芷緹依指示註冊假投資平台「Huobi」並購買虛擬貨幣泰達幣投資,致陳芷緹陷於錯誤,依指示註冊「Huobi」帳號,取得「Huobi」所提供電子錢包地址,「C.T」並介紹假幣商即暱稱「 程仁佑 」予陳芷緹,陳芷緹依「程仁佑」指示於112年10月27日14時41分許,至臺南市○○區○○路000號全聯安西店,交付新臺幣(下同)6萬元予偽裝為虛擬貨幣幣商之劉峙霆,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陳芷緹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陳芷緹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劉峙霆於偵訊時之供述。證明於上開時、地向告訴人收取上開款項,且使用暱稱「程仁佑」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陳芷緹於警詢時之供述。證明告訴人受騙之經過及於上開時、地交付上開款項予被告之事實。告訴人陳芷緹提供之對話紀錄、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全聯安西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3CoinGecko網路查詢資料證明112年10月27日,泰達幣兌換新臺幣之公開市價約為32.39元/每枚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全村的希望」、「Huobi」、「C.T」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檢察官紀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