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護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114號抗告人許○○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市長 朱立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延長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所為101年度司護字第11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抗告人之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7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萬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之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