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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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債務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5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琇琴
林小君 林心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繼承債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壹萬零壹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玉嬌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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