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東簡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東簡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東簡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險被告鄭東茂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鄭東茂年籍資料欄「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鄭東茂年籍資料欄「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與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所載之出生日期「050/06/26」僅有一數字「2」之差,顯係誤寫、誤算所致(本院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5年度偵字第3207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被告鄭東茂年籍資料欄,均同誤載其出生年份為「52年」,附此指明),亦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不生影響,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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