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785號聲明人 楊智宇
楊峻宇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楊青山
吳佩穎 共同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被繼承人 吳惠堂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楊智宇等二人為被繼承人吳惠堂之孫子女,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2月2日死亡,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而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47條、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吳惠堂於106年2月2日死亡,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有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 吳義鴻 、吳佩穎、 吳怡靜 等三人,有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 吳蓁嫻 、 吳佳容 、 林書妤 、 吳紫珊 、 吳美幸 及聲明人等七人;而被繼承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吳佩穎、吳義鴻、吳怡靜均已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又被繼承人之配偶 王金寶 、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吳義鴻、吳怡靜,及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吳蓁嫻、吳佳容、林書妤等六人,於106年4月26日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時(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836號),既已通知聲明人二人稱渠等已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則聲明人等二人欲為拋棄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故聲明人等二人應於同年7月26日前以書面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然本件聲明人等二人卻遲至同年9月11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已逾法定三個月之聲明拋棄繼承期限,是本件聲明人等二人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