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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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三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兼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贓物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四萬元,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檢送戶政資料、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乙○惠戊九一執一九六二字第一七三一○號函、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板檢森子 九二執助字第五四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受刑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四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