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一雄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詹日賢
法官劉興浪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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