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妨害家庭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犯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犯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犯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犯恐嚇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甲○○因犯恐嚇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