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長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七五二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新台幣八百七十七萬八千九百八十五元之貨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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