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751號聲請人綜合資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嘉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智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查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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