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7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洪文濱 債務人 吳玉霞 債務人 胡海珍 債務人胡家芫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胡國英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