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 蕭元慶 訴訟代理人 蕭瑞章 被上訴人 林子晴 即 林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台幣11,4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