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44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陳淑娟 (原名 陳品吟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
賴芳玉 律師複代理人 陳令宜 律師複代理人 簡沛渝 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陳冠璁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
江鶴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03年3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張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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