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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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桃簡字第1704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號1樓訴訟代理人甲○○
丁○○戊○○被告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