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9號原告 王鈞翰 兼法定代理人 王秀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被告 施墨環
蔡雨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張菁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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